《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总理对“6·13”事故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系统性思维整体推进和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燃气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2021年9月底前,完成管网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满30年及以上管网的更新;2023年7月底前,对运行20-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完成更新。
(二)完成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年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完成违章压占燃气管网集中整治。
(三)完成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2021年年底前,完成古交、清徐、灵石、介休、古县、襄汾、襄垣等7县(市)居民用户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实现全省人工煤气居民用户清零。
(四)完成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2021年年底前,各市、县完成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推动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推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抓紧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积极开展修订工作。切实做好《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修订工作,细化完善具体的办法举措。
(六)完善燃气行业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等方面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燃气行业监管体系。
(七)完善农村“煤改气”各类手续。2022年3月底前,完善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及运营各类手续。
(八)建成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2022年7月底前,各燃气经营企业建成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燃气管网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九)完成“三项强制措施”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工作,实现全省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三项强制措施”全覆盖。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金落实、督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
省、市、县行业监管部门要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中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督促和具体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照具体任务和整改清单,按照要求完成整治。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一)加快编制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山西省天然气管网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全省长输管道。各市、县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或修订地方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二)推动完善法规体系。尽快启动《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修订工作。要在全面梳理现有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围绕油气长输管道巡护、城镇燃气管网管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等,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围绕煤矿采空区长输管道管理标准、城镇燃气安全检查要求等,制定出台相关标准,进一步补齐制度和标准短板,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全面更新老旧管网。建立“条块结合”的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华新燃气集团及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和路线年及以上的管网强制更新;对运行20-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更新;在老旧小区改造时,优先对庭院燃气老旧管网进行更新。
(四)全面清理违章压占。各市、县要对违章压占燃气管网及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档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规划)、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能源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集中整治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圈围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清理各类违章压占的建(构)筑物,保障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运行。
(五)全面规范建设管理。各市、县要依法依规全面强化燃气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燃气项目前期管理,严格办理工程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消防、环评等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燃气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运营安全。强化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网的整治,严格执行燃气管网保护方案及措施,杜绝野蛮、违法施工。
(六)严格经营许可管理。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行政审批部门要将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意见作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必要依据,加强与燃气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把好城镇燃气企业“准入关”。对未取得或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别是对非法加气站点、非法供气站点、非法倒买倒卖燃气、非法运输燃气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七)全面加强巡检监测。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燃气管网巡检频次,重点对长输管道穿越采空区、燃气管网检修井、燃气管网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燃气管网警示标志标识、架空燃气管网等加强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要强化燃气运行监测管理,充分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通过增加智能传感器,加强对压力、流量、密闭空间、燃气泄漏等数据监测,实现管网地理空间、运行状态信息动态安全监管。
(八)突出重点环节管理。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长输管道、分输站、天然气门站、储气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重点设施场站的安全管理,加大检查维护力度,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要强化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加大燃气调压柜、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切断装置等设施的检查力度。要强化燃气居民用户管理,持续加大入户检查和安全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强化燃气终端用户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能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做好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建厅厅长兼任,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和部门职责见附件1、附件2)。各市也要比照成立相应工作工作专班。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工作专班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约谈、警示、上升曝光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抓好隐患整改。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市、县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办结销号。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农村“煤改气”工程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农村“煤改气”运行的企业,各市要制定专门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核发经营许可,确保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合格并依法运营。特别是在太原、介休、霍州、柳林、文水、交城、襄垣、绛县、曲沃等地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的无证经营企业,各市人民政府要重点督促其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和燃气经营许可手续,在未取得相关手续前,加强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巡查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四)注重安全宣传。建立全省统一的“12319”燃气报警电话,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使用燃气的农村地区,第一时间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安全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强化居民用户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1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专班办公室。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将及时汇总相关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
1.城镇燃气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长输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和盗用燃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职责划分,办理规划许可和相关用地手续。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燃气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依法对燃气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8.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9.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设施中属于特种设备的储罐、气瓶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燃气施工单位或燃气使用单位申请,对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负责对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0.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燃气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批复、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11.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火灾事故扑救、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指导所管理的行业领域单位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3.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020-88888888